@保母定義 

(1)具一定知識或技巧,接受家長委託收受一定費用,照顧幼兒者。

(2)親生父母無法照顧幼兒的代親者。

(3)創造優良情境供幼兒健康、快樂成長的能者。

(4)接受專業訓練並不斷充實知能的學習者。

101年7月1日起除證照保母外,另開放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、家政、護理相關科系所畢業」,或「領有126小時保母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」可加入社區保母系統,若於103年後擔任保母未向系統單位申請加入者,會受檢舉並開罰!

 

@如何加入保母系統 

詳見 http://ccf56.pixnet.net/blog/post/18601728 

 

@如何參加保母聯誼會 

南台北家扶中心成立保母聯誼會協助扶幼工作及托育服務,服務內容詳見http://ccf56.pixnet.net/blog/category/403364

 

 

@ 保母核心課程訓練(非相關科系欲取得證照保母資格,須先參加保母核心訓練課程)

(1)訓練對象與資格

A.訓練對象

a.欲修習保母核心課程並報考「保母人員」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。

b.有意從事保母職類,或藉保母核心課程充實嬰幼兒照護知能者。

B.參訓資格:滿20歲,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本國國民(含取得工作許可證之外國人、外籍配偶、大陸地區人民持有長期居留證或持依親居留證並取得工作許可證明、華僑及其配偶與子女)。

(2)課程內容:依內政部公布之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核心課程」中保母課程類別及時數規劃126小時課程。

(3)成績考核、管控及測驗:遲到、早退、請假、缺課累計時數不超過總課程時數1/10,且實習課程未請假或缺課超過1/4。於結訓時對於參訓學員出席情形完成考核,學習態度認真並通過結訓測驗始予以核發證書。

   開課訊息可洽南台北家扶中心02-23516948 或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幼科 ( 02-27206506)

 

 

@證照考試 - 保母人員技術士檢定

(1)應檢資格:年滿20歲之本國國民(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、依親居留證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+下列之一)

(2)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
A.民國93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80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,且取得結業證書者。

B.民國93年以前依據「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」取得之甲、乙、丙類訓練證書者。

C.民國94年以後修畢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核心課程」之保母課程或教保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。

D.高中(職)以上幼保相關科系畢業(含綜合高中教育學程),包括(嬰)幼兒保育(學)(技術)科(系、所);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(所) ;生活應用科學(學)(技術)系(所)─兒童與家庭(研究)組;生活應用科學(學)(技術)系(所)─幼教組;護理(學)科(系、所) ;家政(教育)(學)科(系、所) ;幼兒教育(學)系(所) ;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;幼稚(兒)教育師資科;生活應用科學(學)(技術)系(所)─學前教育組;兒童發展與家庭學系;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學系;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;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;特殊教育學系(幼教組) ;社會福利學系;社會工作學系。

(3)購買簡章方式

a.台灣省部份 :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及<*各地區協辦學校>; 免費諮詢專線:0800-360-800

b.台北市部份 :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,Tel:(02)28721940轉分機207~217 . 348~349

(4)檢定方式 :學科、術科測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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