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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社福介紹】保母登記制度:

一、依據法條: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26118條。

二、登記時間:自103121日起開放登記,每6年登記一次。

三、登記單位:擬定須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登記。

四、登記資格:

(1)受過126小時保母訓練課程之民眾。

(2)相關科系(如:幼保)畢業之民眾。

(3)具有保母證照之民眾。

五、主責單位:社會暨家庭署兒童組(04-22502870)

六、罰鍰:103年保母登記新制上路後,未登記者將罰6000-30000元。

七、其他:詳細資訊將於明年子法研讀通過後一併公告 (如應具備之文件)

 

*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:

25條: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、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。

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,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,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,邀集學者或專家、居家托育員代表、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、家長團體代表、婦女團體代表、勞工團體代表,協調、研究、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、收退費、人員薪資、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,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,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、團體辦理。

26條:

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,應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,始得為之。

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
一、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。

二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、家政、護理相關學程、科、系、所畢業。

三、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,並領有結業證書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、管理、輔導、監督等事項,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、團體辦理。

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、登記、輔導、管理、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118條:

本法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、第二十九條、第七十六條、第八十七條、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,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,其餘自公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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